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突出政治监 督,强化日常监督,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以及省纪委《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 (试行)》 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 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常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和各院级党组织。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 从严治党,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持抓早抓小、 防微杜渐,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最大限度防止 党员干部犯错误。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学校党委、各院级党组织 履行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 内履行“一岗双责”,要多过问、严教育、常提醒、真监督,发现问 题及时纠正。 学校党的工作部门作为学校党委在不同领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 责任的实施主体,协助党委、督促指导各院级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 第一种形态,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校、院纪委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 应当通过重大 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同 级党委、督促下级党组织落实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体责任。
第六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重点监督本级党组织管理的 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公职人员。 校党委和院级党组织应当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领导 班子成员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谈话提醒;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 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 党组织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发现其他班子成员存在问题,应当及时 向其提出 ,必要时向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对党组织采用下列处理方 式: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采取下列处 理方式: (一)谈话提醒;(二)批评教育;(三)责令检查;(四)责令纠正违纪违法行为;(五)限期整改;(六)通报批评; (七)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八)诫勉 (诫勉谈话);(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
第八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 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方面;(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 省委决策部署方面;(三)坚定理想信念,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思想 政治工作方面;(四)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 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五)站稳人民立场,树牢正确政绩观,密切联系师生,解决 师生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方面; (六)践行“三严三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细 则,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反对特权思想 和特权现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以及为基层减负方面;(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 监督,具体化常态化开展政治监督,整改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方面;(八)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议事 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遵守廉洁 自律各项规定方面;(九)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从严管理配 偶、子女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方面; (十)其他需要监督提醒、批评教育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根据问题类型和情节 轻重选择处理方式,实现党员干部教育到位、问题处理到位,确保 取得良好效果。(一)对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 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因问题线索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 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应当及时予以谈话提醒;(二)对问题轻微尚不构成违纪违法,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可 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影响不大且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 可以予以谈话提醒;(三)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 或者因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免予、不予处分的,可以予以诫 勉(诫勉谈话)。 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适用前述措施的,可以视问题类型同时 匹配适用下列一种或者数种措施:(一)对正在进行或者呈继续状态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同时 要求责令纠正违纪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二)对教育警示性强或者群众关注度高的问题,可以通报批 评; (三)要求本人在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上把问题说清楚、 谈透彻,接受批评帮助;必要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 会对其批评帮助。
第十条 对处级干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由校党委负 责。 对科级干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由院级党组织负责。 运用责令纠正违纪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召开民主生活 会或者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诫勉(诫勉谈话)的,院级党组织须 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报请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一)调查核实。院级党组织或党的工作部门、纪委办公室对 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二)研究处理意见。学校党委或院级党组织召开会议,听取 调查核实情况汇报,集体研究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三)执行处理决定。院级党组织或党的工作部门、纪委办公 室具体负责落实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开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按干部管 理权限,应当由校党委、院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组织 实施,结合问题提出针对性要求,做好谈话记录,及时存档。党员 干部应当对处理措施表明态度、引以为戒。
第十三条 对限期整改或者责令纠正违纪违法行为的,作出决 定的党组织应当明确纠正或整改的要求、期限,并加强跟踪问效, 对整改或者纠正不及时督促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或者纠正的依规 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须纳入落实全面从严 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巡视巡察、党员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年底 综合考核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蔓延的院级党组 织、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倒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 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没有发 现的,或者发现问题处置不及时、处置不当的,依规依纪追究党组 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责任。
第十六条 各院级党组织要认真填写《安庆师范大学党组织运 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记录表》(一案一表),建立台账,保存档案 材料,每季度末将《安庆师范大学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台账》 报送至纪委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