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庆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综合督查与专项检查工作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4-07 点击数:

中共安庆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综合

督查与专项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重要作用,推进学校党建和发展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内部治理体系不断现代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安庆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具体化常态化开展政治监督的实施办法》(校纪字〔2020〕20号)、《安庆师范大学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监督办法》(校党字〔2017〕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要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持续深化“三转”,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督促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督查,是指由校纪委办公室牵头,校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等职能部门参与,面向各院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督查。

本办法所称专项检查,是指由校纪委办公室牵头,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参与,面向廉政风险多发的重点领域的检查。


第二章  综合督查

第四条 综合督查主要聚焦以下方面内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情况,包括持续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讲话精神,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作为党内政治要件,结合自身职责和具体工作落实落细等;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包括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脱贫攻坚、“六稳六保”等;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包括落实学校年度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点、制定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项警示教育、加强党员干部和教职工教育管理监督、支持院级纪委履职尽责、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等;

(四)推进党建各项重点工作情况,包括党内学习教育、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院级党组织作用发挥等;

(五)落实中央、省委巡视和校内巡察整改责任情况,包括制定方案、分解责任、逐项推进、对账销号、建章立制、长期巩固等;

(六)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重大决议决定、做好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情况,包括落实学校党代会精神、执行“十四五”发展规划、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双一流”建设、博士点立项建设、校市合作等。

第五条  综合督查至少每两个月开展一次,一般安排在月初。

第六条  综合督查采取浏览校园网新闻、查看资料、实地调研、座谈走访、听取简单汇报等方式进行,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直奔主题,简单明快,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七条  综合督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纪委办公室会同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等部门,确定督查内容、督查方式、督查组人员、督查对象、督查时间和要求等,形成督查方案,并及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

(二)校党委办公室或纪委办公室正式发布督查通知;

(三)被督查单位对照督查内容,认真梳理总结相关工作,填写《综合督查记录表》,整理支撑材料,做好督查准备工作;

(四)督查组按照分工,利用3-4天开展实地督查,仔细审核确认《综合督查记录表》,如实记录督查情况,反映被督查单位好的做法和不足;

(五)各督查组汇总督查情况,形成督查通报,由纪委办公室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审议后进行通报;

 (六)由纪委办公室根据督查通报,制作整改提示单,点对点发至被督查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纳入下一轮督查重点。

第八条 综合督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处级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范围;对督查中发现的在党建和发展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进步较大的单位,进行一定表彰奖励;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视不够、贯彻乏力、敷衍塞责、屡推不动、消极整改等情况,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给予约谈提醒、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章  专项检查

第九条  专项检查主要聚焦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对干部人事、基建工程、后勤管理、招标采购、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科研经费、招生考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检查。

第十条 专项检查主要关注以下方面内容:

(一)依法依规办事情况;

(二)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巡视、审计等有关问题整改情况;

(四)办事公开和工作作风情况;

(五)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情况;

(六)开展自查自纠,主动防范廉政风险情况等。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覆盖不同领域。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通过实地走访、查看资料、座谈交流、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纪委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拟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组人员、检查时间和相关要求等,并及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

(二)纪委办公室发布专项检查通知;

(三)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检查组深入相关单位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就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

(五)检查组形成专项检查工作报告,及时提交有关校领导审议;

(六)由纪委办公室向相关单位书面反馈,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整改、回复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专项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处级班子年度综合考核等范围;对检查中发现的监督管理缺失、内部管理混乱、制度执行散漫、出现问题隐瞒不报、敷衍拖延整改等情况,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给予约谈提醒、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由校纪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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