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院级纪委工作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8-19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完善学校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机制,促进院级纪委规范有效开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校党字[2017]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级纪委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依规依 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向基层一线延伸,促进学校政治生态持续向善向好。

第三条 院级纪委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学 校纪委领导为主,重要工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学校 纪委报告;(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四条 院级纪委是所在单位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党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战略举措,贯彻落实学校党 委决议决定等情况开展监督。(二)协助同级党委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督促推动同级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部门和领域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三)加强对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 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监督,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督促推 动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作为。(四)加强对决策议事、选人用人、经费管理与使用、物资 设备采购、资产管理、招生就业、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评先评 优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同级党委加强内部控 制、防控廉政风险。(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党员、群众检举举报。经校纪委批准,核查相关问题线索,提出处理建议。(六)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 利不受侵犯。(七)承办学校纪委和同级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院级纪委履责方式:(一)参加或列席会议。参加或列席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 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大会等,监督检查落 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批评和自我批评等党内 监督制度、执行学校党政班子和同级党政班子决策部署、落实全 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等情况。(二)实施院级纪委与院级党委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中央、省委及学校党委、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计划,分解落实责任,开展检查考核;及时向同级党委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 性或者突出问题,就政治生态、巡视巡察和审计整改、作风建设、 制度建设、问题线索处置等交换意见,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三)开展督查检查。就贯彻落实上级和同级党政班子重要 决策部署、巡视巡察和审计整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运行、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师德师风建设、制度执行、师生员工反 映较多的问题等开展督查检查,对督查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 改,对整改情况跟进监督。(四)落实谈心谈话制度。经常与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谈心谈话,掌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新 任用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五)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每半年向校纪委书面报告1次工作。重要工作、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校纪委和同级党委请示汇报。纪委书记每年向学校纪委进行述职述责;将履行监督责任 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 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六)开展廉洁教育。协助同级党委经常对所在单位党员干 部和教职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政德教育、党纪国法教育和警示 教育,推进本单位廉洁文化建设。(七)开展约谈函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协助同级党委运 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 早纠正,抓早找小、防微杜渐。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党委主要 负责人批准,约谈函询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八)严格规范执纪。认真受理涉及本级党委下属党组织、 管理的党员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经校纪委和同级党 委审批后进行处置。(九)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向同级党委或学校纪委及学校党委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院级纪委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决策议事、请示报告、保密等工作制度,对纪检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依法履职、秉公执纪、廉洁自律。

第七条 院级党委应加强对院级纪委的领导,积极支持纪委 依纪依规履行职责,及时研究纪检工作,保证院级纪委必要的办 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第八条 学校纪委要加大对院级纪委的领导、指导和服务,对院级纪委纪检干部加强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其思想政治素质和 履职能力,帮助其解决履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九条 学校纪委每年年终对院级纪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开展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组织部备案;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工作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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