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庆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20-11-06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中共安庆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的党内监督专责,进一步健全校纪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会”)工作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全会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议事决策的会议形式。

第三条  纪委全会议事决策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纪委全会主要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监委等上级机关以及学校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纪检监察工作决策部署,研究讨论校纪委贯彻落实意见;

(二)听取和审议校纪委向学校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研判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状况,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研究讨论对学校党建和事业发展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等工作;

(五)研究讨论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方面的重要制度建设;

(六)听取纪委办公室信访举报、执纪审查及党员申诉等重要工作情况报告;

(七)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计划、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等;

(八)研究讨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等方面重要问题;

(九)其他按规定需由纪委全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五条  纪委全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至2次,如遇重要问题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为校纪委全体委员。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纪委书记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第七条  纪委全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

第八条  纪委全会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提议,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报纪委书记审定。重要议题应在充分酝酿后提交纪委全会研究。

第九条  纪委全会议事时,实行纪委书记末位表态制度,其他纪委委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

第十条  参加纪委全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参会,因故不能参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一条  纪委全会在讨论执纪审查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对于会议内容,除经授权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私自传播或泄露,否则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与督办

第十二条  纪委委员应当坚决执行纪委全会作出的决定、决议。

第十三条  纪委全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纪委全会的通知、记录、议题材料等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并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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