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8-01 点击数:

            
             安庆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及省纪委《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举报工作,是指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上级交办事项等渠道,受理对学校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第三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信访举报工作,更好发挥信访举报在监督执纪问责方面的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坚持依规依法、分级负责、归口受理、分类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信访受理。
(一)实行归口管理。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按照管理权限,归口管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学校其他部门、单位收到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安庆师范大学纪检监察问题线索报告表》(见附件),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与相关资料一同移送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应向校内外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来访接待室等信访举报渠道。
(二)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监察对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或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4.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5.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和学校领导批办的信访件。
(三)主要受理方式
1.来信受理。收到来信要及时拆阅。拆封时要保证来信的完整,阅办、存档时要将信封附在后面。
2.来访受理。接待来访时,应当由两人以上在接待室耐心听取来访人反映的问题,鼓励和引导来访人将问题讲清楚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如实做好谈话记录并由来访人签字确认。在征求来访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
3.电话受理。接电人员要耐心听取信访举报人的陈述,鼓励和引导举报人将问题讲清楚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认真做好来电记录,重要情况、情节应向来电人复述确认。在征求信访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
4.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通讯方式进行举报的受理。应先将原文下载并打印一份,再按收信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条 登记。对受理的信访件,承办人应当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编号。登记时应注明信访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要求,反映人及被反映人的职务、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电子邮件)、来信来访日期等信息。对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件要在登记中注明。
  第七条 阅批。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安庆师范大学纪检监察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结合问题线索涉及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集体研究,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提出处置建议,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形成处置意见。
对反映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处级干部、市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反映重大问题的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件的处置意见,需报经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办理方式。
(一)径送办理。对涉及省管干部的信访件,由校纪委径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二)直查直办。反映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处级干部、市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反映重大问题的、上级交办的以及不便于转办、交办的信访件,由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直接调查处理。
(三)交办。对涉及学校科级及以下人员信访件,一般交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或主管部门办理。承办单位要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校纪委公室(纪检监察室)备案。
(四)转办。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转交学校相关单位(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信访件要在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校党政领导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间前向交办单位或交办领导说明情况,申请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条 办结及反馈。信访举报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过程合法合规,手续完备,校纪委主要负责人等审批后方可办结。
(一)直接查办的信访件,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要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呈送校纪委、党委主要负责人阅批。根据批示意见,做好下一步工作。
(二)校内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送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三)转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部门)将调查结论提交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备案。
(四)实名举报的信访件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将办理情况和结论,及时反馈举报人;匿名举报的信访件办结后,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经调查,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予以立案;可能存在违纪问题,目前不具备进一步核查条件的,予以暂存待查;对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予以复核;凡属冤假错案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
(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对已办结的信访举报件进行统一编号,坚持一案一盒,按年度整理归档。需要归档的信访材料包括:信访举报件的原件和所有附件;领导的批示;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结论;查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被检举人的说明和被处分(处理)人的检查材料;与调查处理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对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将相关材料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工作分析研判。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要推进信访举报综合分析常态化,每半年分析信访举报数量、类别、内容变化情况,准确反映不同单位、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信访举报总体态势,加强形势判断和原因剖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为学校领导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第三章 几类特殊信访的处理
  第十三条 联名信。承办人要及时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并积极做好信访举报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发展为集体访。
  第十四条 集体访。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应迅速摸清情况,及时报告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并按照要求尽快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重复信(访)。对已有调查处理结论,但举报人仍有疑义或不认可的案件,可视情况进行复审复核。如反映问题确已查清并且处理到位,将复查结果直接反馈给举报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如反映问题没有查清或者举报人又提出了新的证据,则要重新调查核实涉及问题;如对问题事实认定、定性量纪等确实存在错误的案件则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学校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一)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信访举报人及信访举报内容,要严格保密。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印、携带,确因查处工作需要查阅、借阅、摘抄、复印卷宗的,应经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信访举报件和调查处理材料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加强内部监督制度。信访举报件的处理要集体研究并经校纪委主要负责人等批准方可实施,核查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办理。
  第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举、控告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受理部门应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来访或矛盾激化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或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保障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一条 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畅通信访渠道,严禁对检举、控告人压制、歧视、刁难。严肃查处侵犯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障被检举、被控告人合法权利。认真对待被检举、被控告人的解释或说明,重视被检举、被控告人对承办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对未经调查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得泄漏和扩散。对经调查未发现被检举、被控告人有违纪违规问题的,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事实,澄清是非,消除影响。对诬告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11月5日中共安庆师范学院委员会印发的《安庆师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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