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1-19 点击数:

 

中共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字〔2018〕15号

 

关于印发《安庆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任前
廉政法规知识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党委、各党总支,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
  《安庆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8年1月10日

 

 

   安庆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

              知识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协助党委选对人用好人,促使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掌握廉政法规知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自觉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前必须参加廉政法规知识考试,考试对象为全校拟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考试成绩作为党委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管理规范、严肃认真的原则,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并取得实效。
  第四条 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内容为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应知应会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基本知识,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等相关党纪法规、文件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建立统一的动态试题库,试题库设置判断对错、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三种题型,并经常性更新试题,每场考试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考试卷。
  第六条 实行开卷考试,测试在指定的封闭场所集中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由纪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统一阅评,考试成绩及时通报党委组织部和应试者本人。
  第七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建议党委暂缓任用。1个月内本人可申请补考一次,成绩合格的予以任用,成绩仍不合格的,不予任用。考试成绩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 廉政法规知识考试,一般安排在任前公示期间进行,特殊情况另行组织考试。组织部门负责在相关党委常委会结束后2天之内提供应试人员名单,包括姓名、现任职务、所在单位、联系电话等。纪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安庆师范大学纪委办公室 联系地址:安徽安庆集贤北路1318号 邮政编码:246133 联系电话:0556-530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