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学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
(中共安庆师范学院委员会 院党发〔2001〕4号)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和中共安徽省纪委、安徽省监察厅《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及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安徽省高等学校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院、系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员工的支持和参与;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是学校处以上(含处级,下同)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下同)为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二、责任范围
第五条: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别对本院、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及其成员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单位、部门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分别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分别对本院、本系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院行政领导正职对本院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系行政领导正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院直各单位正职领导的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单位正职领导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系(区)主任对本系(区)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系(区)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系、(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院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分别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责任内容
第八条:院、系(区)、处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
(二)切实抓好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党员正职领导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
(四)亲自处理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来信来访,重视和支持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定期听取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领导和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六)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带头廉洁自律,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廉洁的问题。
第九条:院、系(区)、处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政正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向领导班子汇报;
(四)参加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管好自己及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廉洁的问题。
第十条:院党委、院行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党风廉政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组织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切实抓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抓好检查落实;
(四)结合各项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全院各系(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院纪委、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研究处理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一条:全院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按照院党政领导班子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计划,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及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和教职工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积极配合院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干部的考核、任用工作,如实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
(六)支持院纪委、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一)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二)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要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由院党政领导班子统一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四)凡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在正式上任之前必须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
(五)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违纪苗头问题的领导干部,要及时进行党风廉政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
(六)对调查有违纪问题而构成不成立案查处的领导干部,必须进行党风廉政告诫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
(七)对领导干部出差、出国执行任务等情况时,将视情进行党风廉政专项性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
(八)对违纪受处分的干部进行帮教谈话,让其认识问题,改正错误。
(九)党风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分工,分级负责,逐级实施;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可进行集体谈话。
(十)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谈话,由院分管领导主谈,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参加。
(十一)同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必要时也可单独进行。由院党委组织部组织、监察审计处参与。
(十二)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提醒、告诫谈话,由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十三)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专项性谈话,由院分管领导负责,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和有关部门参加。
(十四)领导干部主动就党风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由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认真受理,做好安排。
(十五)进行党风廉政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
(十六)进行党风廉政谈话,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重要的提醒、告诫谈话结束时,应让被谈话人在笔录上签字。
(十七)进行党风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十八)进行党风廉政提醒、告诫谈话,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可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核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十九)被谈话人接到党员廉政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提醒、告诫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二十)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要加强对被谈话领导干部的跟踪监督与检查。对经提醒、告诫谈话后无改进者,可以发出纪律或行政监察建议书。
(二十一)对被谈话领导干部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检举人、反映人的,视情节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二十二)凡对所辖领导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或告诫,致使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的同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分别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工作的领导分工。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安徽省高等学校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认真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环节,重点抓好责任追究环节,保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到实处,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此项工作由院党委书记负总责,其他院党政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各负其责,院纪委书记主管,院纪委、院党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主办,组织部、人事处参与。
(二)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1、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此项工作由院党委书记主管,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和院办主办,组织部、人事处参与。
2、认真落实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的规定。(1)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凡有不符合此项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该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给予其组织处理。(2)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违反规定的,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此项工作由院党委副书记、院纪委书记主管,院纪委、组织部主办,监察审计处、人事处参与。
3、认真落实不准领导干部用公款旅游和用公款配备个人住宅电话的规定。(1)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部门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对领导干部本人和安排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2)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已经配备的要坚决纠正。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继续加强对用公款购买、更换和使用通信工具的管理和监督。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健全制度,巩固清理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管理,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有效遏制回潮反弹。此项工作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和院纪委书记主管,院纪委、院长办公室主办、院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参与。
4、认真纠正和防止领导干部利用住房制度改革之机以权谋私的问题。此项工作由分管总务的院领导主管,院长办公室、总务处主办,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参与。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工作。要重点查办处以上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给学校和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违纪违规的乱收费案件,招生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案件,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案件。同时,要认真查处教职工反映强烈的违纪违法案件。此项工作由院纪委书记主管、院纪委、监察审计处主办,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参与。
(四)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招生收费政策的规定,严禁花钱买分、花钱买学籍或招生分数挂钩收取“赞助费”、“建校费”;严禁以成人高等教育名义高收费、乱收费;严禁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立项和标准以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或利用学生转学、转专业等名目乱收费。要严格执行《安庆师范学院关于加强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此项工作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主管,院财务处、监察审计处主办,教务处、成教院、学生处参与。
(五)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要组织党员学习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大力宣传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和党的十五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取得的重大成效。
要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等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
要组织广大党员收看反腐倡廉和党风党纪教育片,做好对全院党员的教育工作。
此项工作由院党委副书记主管、院纪委、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主办、监察审计处参与。
(六)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规章制度。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此项工作由院长主管、院纪委、监察审计处主办,人事处、财务处、总务处参与。
四、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全院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的重点是处级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情况;
(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三)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组织实施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分解及监督检查情况;
(五)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管好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七)支持院纪委、监察部门履行职责,以及案件查处和信访调查情况;
(八)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情况;
(九)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
(一)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接受省委教育工委的领导和省委教育纪工委的考核;
(二)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全院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由院纪委和院党委组织部共同负责,成立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采取自评、互帮、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方式进行,并作好考核记录。处以上领导干部要将民主生活会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情况,报院纪委和院党委组织部。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专门考核。由院纪委、组织部负责。
第十七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界定与考评:处级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其职责范围内和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认真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院党委、院行政领导班子以及院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每学期主动向院分管领导和院纪委汇报一次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标准分为30分)。
(二)自觉遵守廉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各自分管的工作中带头廉洁自律,并对本单位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管好配偶、子女(标准分为25分)。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或领导成员有违纪行为的,每例扣10分。
(三)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制订完善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监督(标准分为15分。无制度扣15分;制度执行不力的,每例扣2分;违反制度的,每例扣5分)。
(四)积极支持配合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履行职能,对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不正之风和干部不廉洁问题,应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对有违纪问题的要及时向院分管领导和院纪委、监察审计处报告,并积极协助查处(标准分为30分。知情不报或不制止、不处理的,每例扣10分)。
第十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底组织考评。
(二)考核工作分为领导干部自评、群众测评和组织考核,实行量化责任指标,按3:3:4的比例计算责任人的最后得分。群众测评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测评表,必须有本单位80%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
(三)考核工作组汇总考核结果,确定优秀(86—100分)、良好(76—85分)、合格(60—75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级,报院党委审定。
(四)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终考核、业绩评定、奖励惩处、评选先进、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并责成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院党委与各单位、各部门第一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责任人因工作变动或退休,与继任责任人重新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条:院党委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并向省委教育工委、省委教育纪工委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院党委或省委教育纪工委报告。
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应追究责任。应该追究责任而故意不追究的,上一级纪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党治政治校,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重点追究个人领导责任。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将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诫勉谈话,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由组织部、院纪委、监察审计处派人参加,并作谈话记录;
(二)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情况,进行口头批评或书面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检查:视情节轻重情况,确定口头检查或书面检查;
(四)组织处理: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责令辞职、调离、降职、免职或转任非领导职务;
(五)党纪政纪处分:视情节轻重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班子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干部责令作出检查: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部门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或者不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计划,不认真组织实施的;
(二)对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不组织学习、宣传,或者应该制定实施办法不制定,或者不认真组织实施,或者对党员、干部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
(三)对所管辖的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了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纪律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致使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降职、免职;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出现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四)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土地管理等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的,责令该领导干部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及时发现问题,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挽回经济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评先选优晋级,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九条: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处理的,由院纪委、监察审计处提出意见,报院党委同意后实施。
需要给领导干部组织处理的,由院纪委、监察审计处提出建议,由组织部、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负责办理,纪律处分由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
需要给予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的,由院纪委、监察审计处或者由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应该追究责任故意不追究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六、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由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安庆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安庆师范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