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纪委办公室 时间:2018-09-30 点击数:

《安庆师范大学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以及师生关系,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校园,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和《安徽省信访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工作,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校外组织或个人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我校及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坚持实事求是,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信访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学校信访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负责接收、接待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来电、来函和来访;协调、督促和检查各学院、各单位信访事项的落实。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干部职工违纪问题的信件举报。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学校信访二级接待单位,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责任人,负责处理涉及本学院、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信访事项,同时明确一名人员具体负责受理来信、来访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领导接待日,由学校领导接待来访师生员工,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处理群众反映集中、涉及面广或者各学院、各单位处理难度大的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请求

第六条 信访人是采用本规定第二条的形式向学校信访的组织或个人。
   第七条 信访人可就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各项工作以及其他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信访。
   第八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理由、明确的请求。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
   第九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或请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请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十条 信访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学校的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和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占据接待场所和携带危险品、爆炸品、限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第十一条 信访人不听劝阻,干扰和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学校安全管理处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行政规定的,由学校安全管理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对于学校职责范围以外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政府机关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或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投诉请求学校不予受理。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与督办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

访受理部门对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根据信访人所提请求给予答复是否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受理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原则办理信访事项;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直接受理;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向有关部门转办或交办;需报校领导批示的,按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对一般性信访事项,各学院、各单位或学校信访办公室在登记受理后,报本部门领导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信访人。
   (二)对重要信访事项、学校信访办公室、纪委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或群体性信访,各学院、各单位或学校信访办公室在登记受理后,由本部门领导报学校分管领导签批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信访人。
   (三)重要、紧急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要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妥善处理;若涉及群体性、倾向性、政策性等重大问题,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遇5人以上人数较多的群众集体来访,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性紧急来访,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紧急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做好控制稳定工作。
   (四)一般情况下对匿名信不作处理。如果信中反映的情况重要且提供的线索清楚,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处理。
   (五)信访工作要保证做到来信、来访处理的时效和质量,努力控制越级信访和重复信访。各单位办理的一般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事项的办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或回复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校主管领导,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及时回复信访人。同时将回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送学校党办或纪委办公室备案。
   (六)上级部门或其他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其规定的时间办结并报送处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根据具体情况,信访事项的办理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一)阅卷方式。对于信访事项,一般采用阅卷的方式进行; 

(二)联席会议。对于比较复杂的、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可以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

(三)专题研究。对于有关学校稳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实行专项呈报,由学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四)听证会。对信访人进行多次、多层面调解无效,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代表由信访人、信访人所在单位领导、师生代表、涉及单位领导、学校信访工作分管校领导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允许信访人进行申诉、申辩,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票决;

(五)律师建议函。信访事项涉及到学校的政策、制度层面或关系到学校重大发展,提请学校法律顾问研究,提出律师建议函,与回复文书一并送达信访人。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
    学校各级信访工作人员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做好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灵活、机智。
    对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的;泄露工作机密,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其他违法乱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处理。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学校信访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督办

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各单位在收到学校信访办公室转送的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给予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信访办公室负责督办,督办采取电话催办、书面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对督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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