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分对抗组织审查和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从“违规”和“有责”两个要素出发:(1)重点核查被审查人是否客观存在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同时注意查明其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与其采取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是否密切相关;(2)把握被审查人是否具有刻意误导审查、欺骗对抗组织的主观意图(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关键特征是“对抗性”)。两者竞合时,从一重处理,即认定违反政治纪律。
2.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精准适用条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发生或持续到2016年1月1日后,认定违反政治纪律;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前,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干扰巡视巡察工作行为发生或者持续至2018年10月1日后,认定违反政治纪律(“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发生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期间,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前,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
3.在处分决定书中规范表述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党纪处分决定书在“违反政治纪律”部分予以认定和表述,适用《条例》第56条第1项。政务处分决定适用《政务处分法》第13条,作为从重处分情节予以说明:“徐某采用串供、伪造证据、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方式妨碍调查,具有从重处分情节。”
4.违纪和违法类型不一一对应情形的处理。以参加迷信活动为例,(1)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为免针对同一行为出现不同评价,可对政务处分决定书中的违法行为类型作出调整,即将参加迷信活动问题在“违反政治要求”部分予以认定和表述。(2)仅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的,分别在“违反政治纪律”或者“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部分予以认定和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