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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内部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10-10 来源: 作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内部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内部审计结果公开行为,提高内部审计透明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内部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2013年8月21日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内部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内部审计结果公开行为,提高内部审计透明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校公开内部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结果,是指高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经济与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后形成结论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结果公开,是指高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高校内部有关规章,根据有关要求不定期在本校一定范围对内部审计事项和审计结果进行公布的活动。

    第五条 内部审计结果公开原则:

    (一) 实事求是原则。内部审计结果公开,应当事实清楚,数据可靠,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 保守秘密原则。内部审计结果公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国家和学校秘密。

    (三) 突出重点原则。内部审计结果公开,要做到重点突出,着重公开主要成绩和问题。

    (四) 依法依规原则。内部审计结果公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 。

    第六条 高校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公开审计结果:

    (一) 通过印发《审计结果公告》向全校公开;

    (二) 通过高校电子政务系统发布;

    (三) 通过会议公布;

    (四) 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七条  下列内部审计结果应当公开:

    (一) 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二)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三) 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四) 基建、修理、修缮审计结果;

    (五) 其他应该公开的审计结果。

    第八条 公开内部审计结果,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二)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 审计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

    (四)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披露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 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第九条 公开审计结果审批程序:

    (一) 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学校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必须经过学校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同意;

    (二) 向省教育厅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在呈报的报告中向省教育厅说明,省教育厅无不同意见的,才能公开;

    (三) 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由学校决定。

    第十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将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公开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

    需公开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公开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开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学校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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