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大反腐倡廉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

作者: 时间:2012-10-11 点击数:

   

十七大反腐倡廉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反腐倡廉建设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特别是报告中有许多新提法、新思路以及一些关键词,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响和热烈讨论。如何学习贯彻这些新精神、新要求,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非常紧迫的政治任务。

  第一,宣示决心和信心——首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提出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的论断,并提出建设廉政文化的目标,再次宣示了我们党坚决反对腐败的决心和信心。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这充分表明我们党对腐败问题的清醒认识和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进一步说明我们党有信心、有能力自我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一定会向广大人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十七大报告还明确提出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我们党历来重视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和理想信念建设。毛泽东同志曾说过,社会主义国家要有统一意志,要步调一致。邓小平同志认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要团结起来、组织起来,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就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民族精神精神支柱共同理想信念的重要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任务。这些论述,都为廉政文化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石。

  第二,建立一个体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将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提法去掉——这些内容实际都是预防腐败范围,并没有涵盖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内容在2005年1月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就有明确要求: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胡锦涛同志曾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明确指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无论是坚决惩治腐败,还是有效预防腐败,都是巩固和提高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保证。

  第三,落实一个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早在1998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就首次把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明确为反腐败工作方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十六字方针。我认为,判断反腐败很难用几个字或一两个词句简单划线,既不能说十五大以前反腐败就是权力反腐、运动反腐,那时也注重教育、制度和监督,也不能说十六大以来反腐败就是制度反腐,仅仅是单项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而没有惩治腐败、查处大案要案、严惩腐败分子。我们一定要深刻理解和充分认识反腐倡廉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兼治并举,不能有任何误导和错位。

  第四,探索一条道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十七大强调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那么,就反腐倡廉来说,就是要探索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如何走好、走正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我认为,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必须坚持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三是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四是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五是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度;六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这些都是我们党对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我们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和高度概括。

  第五,明确一个思路——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党的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胡锦涛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在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调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意义十分重大,明确了反腐倡廉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由原来提出的反腐倡廉工作改为反腐倡廉建设,这是一个重大变化,也是新时期反腐倡廉重大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总结。同时,十七大报告将党的建设由四项内容,增加为五项内容,即坚持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同时,新增加了反腐倡廉建设

  总之,在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方针是核心,构建体系是目的,拓展领域是途径。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努力把腐败现象遏制到最低程度。

(作者系中央纪委监察部副局级纪检监察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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