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教育工作者监管

作者: 时间:2012-10-11 点击数:

   

日本对教育工作者监管

日本的学校分为国立、公立和私立三种形式。国立学校由国家投资设立,由文部科学省负责管理;公立学校由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投资设立,国家给予财政补助,高中以下的公立学校由地方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公立大学经文部科学省审批设置后,由设置者(地方政府)负责运营;私立学校由学校法人设立,高中以下的私立学校,在行政上属于都道府县级自治体首长管辖。私立高等学校,在行政上主要接受文部科学省的指导,但日常运营则由学校法人依照法律自主进行。

  日本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教育委员会。各级教育委员会在业务上均接受文部科学省的指导,但文部科学省对各级教育委员会不具有行政指挥和监督权。日本没有设立教育行政监察的专门机构,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主要靠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约束。

  根据日本的《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凡是按照日本《学校设立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所设立的国立、地方公立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幼儿园园长、教师、专职教育研究人员以及各地方教育委员会的教育长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等通过教育为全体国民服务的教职员工为日本的教育公务员。该法律第一章第三条又进一步规定国立学校的校长、教师以及其他系部主任等人员(包括国立教育研究机构的相应人员)的身份为国家公务员;公立学校的校长、教师、系部主任以及地方专职教育行政人员的身份为地方公务员。因此,日本对教育工作者的监管依据主要是《国家公务员伦理法》。

  为防止公务员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保证其依法公正执行公务,日本对公务员的一般行为准则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日常生活中哪些事情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在《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及相关法规中都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涉及人际交往、兼职、个人待遇、礼品处理等各个方面。如,公务员接受别人的宴请,有明确的金额限制;国家公务员允许兼职,但不许在营利性单位兼职,允许有收入,但必须是在工作以外的兼职,兼职必须事先申请,由文部大臣批准,课长以上干部不但要得到文部大臣批准,形式上还要向内阁报告,等等。

  日本非常注重对公务员的伦理教育,对新任公务员和新提升的公务员一定要安排研修。国家人事院经常举办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培训班,伦理教育也是必备内容。

  各个层次的教育部门一般都设有伦理监督官,由部门负责人兼任。文部省的最高伦理监督官是事务次官,各局长、课长也都是伦理监督官,负责监督所管辖公务员的伦理道德问题并负责逐级向上报告。为了对伦理监督官进行监督,日本专门设立了伦理审查委员会。对于违纪问题的处理,文部省内部设有纪律服务委员会,负责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它是非常设机构。各国立大学设立伦理监督官,由校长负责领导和监督,对于违规问题,由大学内部自行解决,也通常向文部省报告,但不是义务。如果问题达到一定程度,就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在日本,任何人都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为有效保护举报人的正当权益,日本政府还专门制定了《公益通报者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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