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督促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每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领导批示等,定期或者不定期约谈部分直属部门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
第三条 谈话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突出重点,聚焦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四条 上一级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作为约谈领导,其谈话内容主要包括:
(一)约谈对象所在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对约谈对象所在地区(单位)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三)信访、巡视、审计、干部考核等发现的需要提醒的问题。
第五条 直属部门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约谈对象,其谈话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地区、本单位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主要是加强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领导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等。
(二)本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带头履行主体责任情况,主要是履行领导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支持查办案件和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
(三)本人和班子其他成员廉洁从政有关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四)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打算和意见、建议。
第六条 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约谈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确定约谈对象人选,制定工作方案,报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定。
(二)下发通知。向约谈对象所在单位下发通知,明确约谈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和约谈领导。
(三)谈前准备。约谈对象根据约谈内容做好相关准备;由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办公室(厅)、组织、信访、审计、巡视等部门收集、汇总约谈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供约谈领导参考。
(四)实施约谈。按照通知要求实施约谈,同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各派1名负责同志陪同约谈领导进行谈话,安排专人负责记录。
(五)整改问题。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党委(党组)对约谈领导指出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认真整改,并于约谈结束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上一级党委、纪委。
(六)汇总报告。每年年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年约谈情况,并向本级党委专题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